无锡志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江苏德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074号 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K3D5XL,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道南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才。 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516.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516.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