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志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上某某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566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10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566号民事裁定,并冻结荣至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