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258号
申请人:安徽晨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3BPH2X,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复地南都荟B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K3D5X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南庵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晨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晲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晨晲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晨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安徽晨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