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开民初字第703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原名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4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南瑞达路东创达大厦8503室的房屋卖给原告,房屋面积43.81平方米,总价款14676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款义务,并取得房屋居住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且没有向原告出具正规购房发票。为配合拆迁的需要,原告同意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根据拆迁规定,因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正规的购房发票,无法按全价赔偿,只给原告80%的赔偿款。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正规购房发票,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赔偿原告拆迁补偿款损失58512.63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本案的房产属于大房产证分割成小房产证,应按二手房交易规则进行,被告已经履行了协助和告知义务,但原告没有按照办证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导致被告无法根据评估价格出具发票,从而也无法办理房产证。造成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过错完全在原告,被告没有任何过错。3、拆迁部门是否应当扣除20%的赔偿款与被告无关,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应由原告与拆迁部门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原名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该设计院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南瑞达路东面积为4344.62平方米的土地一块,规划用途为商用及住宅。被告在该土地上建设房产瑞达精英汇所一座。经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河南工业大学研究,同意被告以市场价公开向社会转让其商用办公楼,河南工业大学于2007年4月向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房管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对位于科学大道65号的商用办公楼有权自行研究处置。
位于科学大道65号的商用办公楼除被告自用的房屋外,其余房间都向社会进行了出售。2007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5号第五层8503号房卖与原告,建筑面积43.81平方米,每平方米3350元,成交价格为146763.50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纳58705.4元,二期款50000元于2008年3月31日前支付,尾款38058.1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交付。该协议约定的原告方联系人是***,***是***的姐姐。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8705.4元,被告出具了收据。2008年8月17日,原告将二期房款和尾款一次交清,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收据。
位于科学大道65号的商用楼分割出售给不同的业主后,被告采取业主个人自愿、被告统一代为办理的方式对所出售房屋的房产证进行办理。经被告售楼部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姐姐***联系,***表示不想办理房产证。时至今日,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庭审中,被告称位于科学大道65号商用楼上原告购买的房屋、被告自用的房屋、还有另外一户没有办理房产证,除此之外,出售的房屋均办理了房产证。
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签订《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瑞达路东南片区改造项目之创达高科综合楼房屋征迁补充协议书》,约定被拆迁房屋位于科学大道与瑞达路交叉口东南角创达高科综合楼内五层8503号,被征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为43.81平方米,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00元,计276003元,由于历史客观原因,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科学大道与瑞达路东南片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办公室按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的80%给予原告补偿,计220802.4元。庭审中,原告称这220802.4元已经全部支付给原告。
另查明,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房管局对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如下程序性要求:单位房交易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3、营业执照、买卖双方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4、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5、转让协议;6、估价报告;7、付款发票;8、完契凭证。庭审中,原告称对办理房产证需要由原告履行的义务比较清楚,本案所涉房屋办理房产证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质证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原、被告均提交的2007年11月15日房屋买卖协议一份;2、房款收据三张;3、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各一份;4、2007年10月25日关于办理第二批房产证的通知及其附件一份;5、2008年9月15日关于办理第三批房产证的通知一份;6、受让方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7、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一份、被告提交的录音光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