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代伟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511行初350号
原告湖南一代伟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伶,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一代伟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在宣判前提出申请,以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一代伟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一代伟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一代伟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