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重集团(大同)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大同)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4954号 原告: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桂玲大道东阳泽路北140米。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67××××。 被告:太重集团(大同)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开区装备制造园区园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LBMML8D。 原告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集团(大同)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