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岷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岷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23执2763号 原告深圳市金岷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商初字第014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岷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23执2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岷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潘饶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