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7917、179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岷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第五栋第三至五层,第六栋第二层,第三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176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芦台经济开发区亨帝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五分场,组织机构代码6665721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6815.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芦台经济开发区亨帝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