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22执3100号
杭州建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1022民初151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建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1022执310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