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2执3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路18号中针商务大厦914室,组织机构代码:7434821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泰和路8-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162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杭州建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8)浙1022执3100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0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4546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