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202民初4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升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告:李某某,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告:余某某,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魏某某,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原告***诉被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余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升升集团有限公司、余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保全费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