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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场与威海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92民初104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威海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