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92民初104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威海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