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6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廖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廖某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6民初22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362.14元(含执行费111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