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5692号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10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泽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及被告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418945元、违约金113115.15元(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月2%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因其开发建设的嘉信绿景花园、绿景轩和绿景公馆房产项目建设的需要,委托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电梯合计26台,双方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及《电梯改造设备加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电梯安装义务,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顺德分院验收合格后向被告移交了电梯及其档案资料。但被告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才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支付计划》,确认结欠原告718945元工程款,并承诺按计划支付,否则须从付款计划出具之日起按月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因被告不依计划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欠原告的电梯安装工程款418945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依据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请求法庭予以调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3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该3万元律师费已支付完毕,该项诉请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证据间可相互印证,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同时补充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支付计划》,载明:被告未付原告718945元工程款(绿景花园电梯设备及安装款405085元,绿景轩电梯安装质保金8760元,绿景公馆电梯设备及安装款305100元),被告计划于2020年5月至10月每月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1月支付118945元;如被告不按上述计划按时足额付款,任何一期逾期的,原告可不受上述计划的限制,就实际欠款金额全额向法院起诉,由被告从本计划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所发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
在签订该支付计划后,被告支付了300000元,尚欠原告418945元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为代理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及代理申请执行、代办执行事项、代理执行异议申请;律师服务费为30000元,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基础办案费5000元,结案后3日内支付余下25000元。原告实际已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承揽被告的电梯安装工程并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未按照其承诺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现拖欠原告电梯安装工程款418945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清偿该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的款项应从《支付计划》出具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逾期付款主要造成原告的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认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另外,原告为追讨本案债务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为此须支出律师代理费,按照《支付计划》,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并未参与代理费用的协商,本院结合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须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1894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894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10.3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6民初15692号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10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泽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及被告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418945元、违约金113115.15元(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月2%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因其开发建设的嘉信绿景花园、绿景轩和绿景公馆房产项目建设的需要,委托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电梯合计26台,双方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及《电梯改造设备加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电梯安装义务,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顺德分院验收合格后向被告移交了电梯及其档案资料。但被告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才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支付计划》,确认结欠原告718945元工程款,并承诺按计划支付,否则须从付款计划出具之日起按月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因被告不依计划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欠原告的电梯安装工程款418945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依据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请求法庭予以调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3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该3万元律师费已支付完毕,该项诉请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证据间可相互印证,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同时补充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支付计划》,载明:被告未付原告718945元工程款(绿景花园电梯设备及安装款405085元,绿景轩电梯安装质保金8760元,绿景公馆电梯设备及安装款305100元),被告计划于2020年5月至10月每月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1月支付118945元;如被告不按上述计划按时足额付款,任何一期逾期的,原告可不受上述计划的限制,就实际欠款金额全额向法院起诉,由被告从本计划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所发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
在签订该支付计划后,被告支付了300000元,尚欠原告418945元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为代理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及代理申请执行、代办执行事项、代理执行异议申请;律师服务费为30000元,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基础办案费5000元,结案后3日内支付余下25000元。原告实际已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承揽被告的电梯安装工程并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未按照其承诺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现拖欠原告电梯安装工程款418945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清偿该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的款项应从《支付计划》出具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逾期付款主要造成原告的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认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另外,原告为追讨本案债务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为此须支出律师代理费,按照《支付计划》,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并未参与代理费用的协商,本院结合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须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1894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894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10.3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