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4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兴业路**加利源商贸中心**北翼**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泽煊。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6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出资款103585.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3585.76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71.72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甘某某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产权证号:0××2、0×**)。经查,上述房地产整体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现由本院(2021)粤0606执14842号案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待拍卖成交后再作统一分配。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1233.04元(含执行费1545.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另案作评估拍卖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