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0187号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1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93130822。
法定代表人:何泽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魏琼升。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5.04元,减半收取计4367.52元,由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