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5101号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1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93130822。
法定代表人:何泽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负一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宜现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德、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68190元及违约金17729.4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为17729.4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9091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因其禅城嘉信销售中心建设的需要,委托原告安装电梯1台,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更改了电梯开门方向并增加了电梯井道底坑开挖和轿厢操纵杆1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电梯安装义务,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顺德分院验收合格后向被告移交了电梯及档案资料,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支付计划》,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68190元,承诺在2020年12月支付,否则须从付款计划出具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因被告未按计划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1、《电梯安装合同》、《合同更改协议书》、《工程签证单》、《完工确认单》,证明2018年10月被告因其禅城嘉信销售中心建设的需要,委托原告安装电梯1台,在施工过程中更改了电梯开门方向并增加了电梯井道底坑开挖和轿厢操作杆1套。
2、《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电梯安装义务,所安装的电梯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顺德分院检验全部合格。
3、电(扶梯)档案移交明细表,证明原告依约完成电梯安装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顺德分院验收合格后向被告移交了电梯及其档案资料。
4、《支付计划》,证明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支付计划》,确认结欠原告68190元工程款,并承诺在2020年12月支付,否则须从付款计划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
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
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确认欠原告电梯安装工程款68190元。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应予以调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供相应支付凭证,应不予支持。
诉讼中,被告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安装义务,被告未支付工程款68190元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支付计划》、承诺逾期还款则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原告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委派律师处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涉案承揽合同纠纷,委托事项为代理一、二审诉讼及申请执行等,原告需向该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自愿签订《电梯安装合同》,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履行安装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欠付工程款68190元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出具的《支付计划》已明确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和律师费),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8190元、律师费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在《支付计划》中承诺逾期付款违约金从付款计划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予以认同,视为双方共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即被告应从2020年4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达到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现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819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元、财产保全费收取930元,合计1967元,由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宜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