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868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93130822。
法定代表人:何XX。
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吴XX。
关于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5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一、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819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元、财产保全费收取930元,合计1967元,由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16元。
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粤0604执1072号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的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粤0604执1072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1)粤0604执1868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蔡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