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83民初13756号
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开发区长江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9274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OU8BJ8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畅隆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