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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2民初8109号 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诉讼费差额62000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