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5民初189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涂料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某涂料公司(以下简称:某涂料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有限公司支付某涂料公司货款金额共514735元及利息(以514735元为基数,按照LPR1.5倍的标准,从2022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某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某涂料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签署了《标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达成合作关系。合作期间,某涂料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截至2022年7月31日某有限公司共欠某涂料公司货款688040.2元,而后某涂料公司又多次向某有限公司交货,双方合作期间累计货款金额共计999002.8元。但经某涂料公司多次催款,截止某涂料公司起诉之日,某有限公司仍有货款本金514735元未向某涂料公司支付。某涂料公司认为,某涂料公司、某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某涂料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针对某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某涂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在出卖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买受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但某有限公司在某涂料公司处所购买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22年7月起,某有限公司的项目现场所使用油漆处,均出现不同程度油漆起皮脱落现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某有限公司多次与某涂料公司沟通,希望通过售后协商的方式解决质量问题,但某涂料公司置之不理,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造成某有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初,某有限公司便即时、多次向某涂料公司反馈,希望能够通过售后解决,及时解决问题,防止损失扩大,但某涂料公司并未及时有效的采取售后方式,为了项目的下一步工序施工,某有限公司无奈只能自行派人进行维修,同时也导致了工期延误。某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及工期延误共计损失2191908元,所剩货款514735元,不能弥补损失,所以未支付剩余货款。三、因某涂料公司所交付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某有限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标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条约定:“因标的物质量问题或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某有限公司提出先履行抗辩,应当某涂料公司应当先行向某有限公司华冶集团承担违约责任,修复质量问题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消除违约事由后,某有限公司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四、因某涂料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某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受损,应当向某有限公司进行公开道歉。综上,某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都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某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支付前期货款,某涂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某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涂料公司赔偿某有限公司损失105908元;2.判令某涂料公司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3800元;3.判令某涂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双方签定了一份油漆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883500元。2022年9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油漆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554500元。合同签订后某涂料公司向某有限公司供应货物,某有限公司将案涉货物用于钢结构表面涂装,但由于某涂料公司提供的油漆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导致某有限公司在钢结构涂装后没多久便出现多处掉漆等严重质量问题,某涂料公司向某有限公司多次沟通要求妥善解决掉漆问题,某涂料公司推诿扯皮不给解决相关问题。由于业主和总包的质量要求严,工期紧,某有限公司安排大量工人现场抓紧处理钢构件表面,共产生维修费用105908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某有限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涂料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义务,依据双方合同第三条、10.4、16.2、15.2等相关条款的约定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某涂料公司向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143800元,同时由于某涂料公司提供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某有限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因为油漆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和总包就此油漆脱落问题迟迟不予某有限公司办理结算事宜,某有限公司认为待结算手续办理完并回款后,参照双方《标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条“因标的物质量问题或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规定。某有限公司因油漆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也有权要求某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某涂料公司辩称,不同意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是某涂料公司不认可某有限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钢结构表面的爆皮、脱落,与某涂料公司无关,存在多种因素的应向,某有限公司未经过产品检验程序,不能认为某涂料公司的质量存在问题。某有限公司也未提出具体的处理要求,甚至在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又签署了第二份合同,某涂料公司认为某有限公司是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某涂料公司到现场调查原因,某涂料公司发现现场存在施工问题:施工人员未按照国标要求处理底材,钢结构表面有铁锈油污就喷涂施工的,导致出现开裂、脱膜等问题。二是某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工序要求,为追求施工效率,不同漆种之间湿碰湿,重复复涂,导致涂层开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8月8日,某涂料公司的名称由广东嘉宝莉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涂料公司。
2022年6月27日,某有限公司(买受人)、某涂料公司(出卖人)签订《标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20627)。2022年9月25日,某有限公司(买受人)、某涂料公司(出卖人)签订《标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20925)。其中,《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20627)约定,1.2签约合同价883500元;除买受人变更引起价格变动外,签约合同价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为含税固定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20925)约定,1.2签约合同价554500元;除买受人变更引起价格变动外,签约合同价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为含税固定价。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1.1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标准材料/设备,供货范围、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见下表,表中内容为:聚氨酯面漆、聚氨酯稀料、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环氧富锌稀料、环氧稀料等。1.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二、产品保证及质量标准。2.2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2.3出卖人承诺其具备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生产资质,并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其向买受人承诺的其它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能力、质量体系、技术文件、商誉)的证明材料。2.4买受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出卖人提供以下技术文件或资料:(1)合格产品测试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各阶段半成品等);(2)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计划、出厂检验标准;(3)工厂仓储条件等;(4)性能试验报告(特殊的某些性能试验不能每批进行试验,须事前报买受人批准);(5)买受人要求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3.2对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卖人应免费更换或维修。买受人提出要求的,出卖人须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如买受人认为有必要的,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如出卖人怠于更换或维修的,买受人有权另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买受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全部损失。八、交(提)货方式、地点。8.1交(提)货地点:除另有约定外,标的物交货地点在某分公司指定工地现场。地址: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联系人:***。十、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10.1标的物运抵交货地点后1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开箱进行检验。10.2现场开箱检验程序:(1)核对供货清单、标的物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随机资料是否齐备;(2)核对到货数量;(3)表面外观目视检查、拍照(或录像),以确认是否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否有受外力损坏的痕迹;(4)依据供货清单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核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铭牌等。10.3买受人有权对标的物随机抽样检验。10.4若出现数量、规格、型号或抽样检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所购设备或材料为需安装调试后方能发现上述瑕疵的,则买受人自发现之日起了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无条件保证在乙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设备或材料全部退场,并按买受人要求更换或退货,且不得影响工期。若出卖人拒绝按照买受人要求处理不合格设备或材料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10.5检验完成后,买受人指定接货人应与出卖人指定代表共同在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买受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箱检验的,视为出卖人同意买受人的检验记录。但在任何情形下,此项检验并不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所负的质量责任。十二、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计、制造要求和标准。过磅(按油漆净重收货),现场验收。十三、合同结算与付款方式。13.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按批次进行结算,结算量以买方验收合格的实际签收量为准。13.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可分批次送货,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票,满30日付清本批次结算额的100%。13.2.1出卖人应为买受人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税率发票。出卖人必须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其开票行为引起的违约、赔偿及相应所有法律责任。十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5.1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根据施工生产情况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进行变更,出卖人应予以配合,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出卖人发生产权、工商及其他变更前,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15.2如出卖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买受人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出卖人应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买受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15.2.1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将合同全部或部分擅自分包或转包的;15.2.2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15.2.3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合同标的物、技术资料或不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技术服务,甲方同意延期后仍无法交付的;15.2.4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15.2.5出卖人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的;15.2.6如果出现出卖人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情形的;15.2.7出卖人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十七、违约责任。17.1由于出卖人未按约定日期交货、完成安装调试或标的物因质量问题致使本工程试车、考核或验收不能全部合格,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合同总价款1%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受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17.2因标的物质量问题或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7.3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标的物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任何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出卖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費、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17.4如果出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假发票,一切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最终出卖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按16.2.4要求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除承担合同总价(含增值税)5%的违约金外,仍需提供不含税部分合法合规的发票。上述《采购合同》由某有限公司、某涂料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某涂料公司提交《对账单》,用以证明截至2022年7月31日,某有限公司认可欠付某涂料公司货款688040.2元的事实。《对账单》显示:某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7月23日,发货清单单据号,发货金额总计688040.2元。依上表所示,截至2022年7月31日,某有限公司欠某涂料公司货款688040.2元。该对账单由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某涂料公司提交交货清单,用以证明自2022年8月1日起,某涂料公司陆续向某有限公司供货共计310962.6元。交货清单显示:物流备注:发河北邯郸成安、邯山邯达、成安华威,山东东营,物料名称:聚氨酯稀释剂、环氧富锌底漆、固化剂、丙烯酸聚氨酯面漆、稀释剂等,交货日期为2022年8月5日至9月10日,收货人处由童某、段某、王某某、吴某、白某、高某、陈某某等人签字。
某有限公司提交《钢结构工程(电解液)》合同一份、该工程存在漆面脱落问题照片共48张、《东营制作沟通群(华冶华威邯达)微信群》聊天记录录屏视频共3段,用以证明某有限公司依据购买的油漆材料用于其所承包的钢结构项目当中使用,因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漆面大面积脱落,且某涂料公司对此知情。对于上述证据,某涂料公司表示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电解液合同是某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某涂料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与本案无关。照片与录屏视频不能证明某涂料公司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聊天记录的内容反而可以说明某有限公司在施工工艺上存在严重问题,现场某有限公司负责质检的白某多次反映钢结构存在问题包括焊缝咬边、飞溅未处理即刷漆、表面有凹痕划痕等,并且从现场图片看,漆膜脱落后裸露出的钢结构表面,也存在锈迹。多次提醒某有限公司的加工厂注意出厂检测并出具探伤报告,很明显某有限公司是知悉该加工厂是未按照施工标准施工的。因此,油漆脱落的原因系某有限公司的问题,与某涂料公司无关。“东营制作沟通群(华冶华威邯达)”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19日16:58,某涂料公司杨某:@华冶-白某先别刷漆呢,嘉宝莉油漆技术师后天赶到现场,某有限公司白某:不补漆甲方监理看见了,就出大事了!过来看看吧,还有梁没有补漆呢!
某有限公司提交《钢结构工程现场签证单(子分公司)》三份、高空作业车《结算单》及相应发票各二份、《修补及支出统计表》一份,用以证明某有限公司为了修补因油漆质量所导致的漆面脱落,实际花费人工费及材料费共计105908元。对于上述证据,某涂料公司表示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某涂料公司的油漆质量没有问题,修补费用不应由某涂料公司承担,该补救措施某有限公司也没有跟某涂料公司协商,无法确定是否合理。
某有限公司提交《钢结构工程(电解液)》工程项目《技术交底记录》三份,用以证明:某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序及技术不存在问题瑕疵,案涉工程出现漆面脱落与某有限公司的施工工艺无关。对于上述证据,某涂料公司表示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交底记录不能证明技术与施工工序不存在瑕疵,交底记录是传达和沟通施工工序,某有限公司明显没有按照施工的交底记录进行施工。
关于某涂料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某涂料公司表示总计供货999002.8元,某有限公司支付了484267.8元,剩余514735元未支付。关于某涂料公司主张的利息,某涂料公司表示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14735元为基数,按照LPR1.5倍的标准,从2022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某涂料公司表示最后一次向某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按照合同13.2.C约定,从2022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
关于某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105908元,某有限公司表示人工的支出提交了现场签证单三份、直臂车24750元、29700元提交了结算单及发票,底漆、中间漆、面漆、稀料都没有提交证据。经询问,某有限公司表示没有实际支出的证据。关于某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某有限公司表示依据合同第3.2、10.4、15.2条。
关于是否验收,某涂料公司表示交货的时候某有限公司验收了。某有限公司表示,形式上验收了,是形式上的抽样检验,没有实质验收,油漆是在实际使用后才发现的质量问题。
经询问,某有限公司表示,案涉油漆已使用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有限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油漆的质量进行鉴定。对于某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因涉案鉴材油漆已消耗完,本案缺少关键鉴材,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某涂料公司、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涂料公司、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某涂料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某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某涂料公司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有限公司主张某涂料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合同第十条就产品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做出了明确约定,且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损失与某涂料公司供应的油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某涂料公司要求对案涉油漆的质量进行鉴定,因涉案鉴材油漆已消耗完、缺少关键鉴材,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对此,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涂料公司支付货款514735元及利息(以514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56.5元、保全费3298.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2.81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