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816号
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0242590M),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河西乡王潍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市政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8249448434XU),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市政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华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3元,减半收取计10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