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1538号
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伟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麓区板塘乡五一村双腊组。
法定代表人:***(死亡),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伟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湖南伟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双方的消防工程项目至今仍未进行结算。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