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桂通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财保147号 申请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