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桂通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728号 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七里大道**(消防支队轮训队**楼**)iv> 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