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桂通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6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274985249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理财产品等情况。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2021年9月22日,本院去往长沙市建筑工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进行现场调查。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权证号码71××05)和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2号新锐湘都南栋101、201、309、310号房屋,以上房产查封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2日,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58120.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58120.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