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8781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88号2幢一层M-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87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款64,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
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