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8781号之一
原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88号2幢一层M-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664元,由原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