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783号
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FLB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云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2U5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
***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6415.0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1256415.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