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5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3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95元,合计诉讼费2,020元,由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