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5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3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95元,合计诉讼费2,020元,由原告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