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5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3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申请人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5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上海小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誉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