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02民初6507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响水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康耀海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秦岭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方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方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康耀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