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6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柞水县小岭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县小岭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2022)陕1026执388号。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于2024年7月2日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操作规程(试行)》的精神,报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陕10执他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由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