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5执43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桂花园小区别墅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8795557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柞水县小岭镇黄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WPPF4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柞水县下梁镇明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6755302017W。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陕102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对不能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无力还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15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该案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柞水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在两年内付清。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1025执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