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84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桂花园小区别墅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879555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原告***与被告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调解被告柞水县天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