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日博自动化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建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福隆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津0110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日博自动化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福隆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冻结,公司住所地无人在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110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