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特25号 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华明低碳产业基地F座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总裁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7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向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病假资料是伪造的,人民医院大夫在***未进行心电图等任何检查的前提下,在***的病历本上填写心电图检查结果,诊断为心律不齐或心悸,属于病历造假行为。公司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 ***称,不同意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2539.2元;2、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工资2659.3元;3、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4日病假工资1036.8元;4、驳回***的其他申诉请求。 ***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1月15日在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劳动合同,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每月21日由银行代发,下发薪,计薪周期为自然月。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发出《通知函》,通知由于***旷工,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4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未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15日工资、未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存在加班情况,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为6269.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本院核实,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 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