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特169号
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华明低碳产业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称,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办理工作交接,而***未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不应支付其离职当月工资。
***称,不同意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要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日,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701号终局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至2月21日期间的工资数额5,977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二、三、四项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天津日博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