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6952号
原告***,女,生于1974年10月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95865J。
法定代表人姜玉林,系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