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03执2295号 申请人:崔某,男,1971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太平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3)苏0803民初6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太平某有限公司欠原告崔某借款本金1866195.36元及利息,被告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原告还款559858.36元及利息,于2024年9月15日前向原告还款746478元及利息,于2025年1月25日前向原告还款559859元及利息;二、如被告太平某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顺延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2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17.5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1217.5元,被告于2024年1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到庭履行义务。 二、2025年6月3日、2025年9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于2025年6月5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查询、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相关债权,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线下现场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803民初6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