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826号 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5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23256.73元及利息,诉讼费1842.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28.7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劳务费和诉讼费共计525099.23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8028.73元。申请执行人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上海苏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