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827号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全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余的工程款本金203855.38元及利息,诉讼费369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工程款203855.38元及利息27144.62元,诉讼费3696.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42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