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太平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6民初203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平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平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洋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