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口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8132号之一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办公楼14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8885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江北新区宣传文化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69319065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9873851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2273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海口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0月28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4)琼0105民初81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海口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85553.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5年3月3日,原告以已与四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海口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关于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的意见,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海口太平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85553.95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案件受理费125935元,予以退还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第二项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二项,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