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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德某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73行初4350号 原告:恩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恩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41630号关于第13521874号“最强大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恩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原告恩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恩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