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81民初7159号
原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约地为法院管辖地,原告主张的双方另行约定的由守约方法院进行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约定管辖条款,故本案应当移送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时,由合同签约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被告提出的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关于本案合同签订地的确认,经查该合同系被告草拟后传真给原告,由原告签字**后再传回被告处由被告签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故本案合同签订地应为合同一方最后签字**的地点,即江苏省高邮市为合同签订地。原告认为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由守约方法院进行管辖,因该约定不明,不符合法律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