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德恩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328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德恩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湾田国际商贸物流园化工区一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制造业基地鼎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德恩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