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执1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