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上诉人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