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802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084民初802号 原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22375元及利息(以122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诉称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37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色浆、清漆等货物。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将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货款。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375元,2015年10月7日原告回函予以确认。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1日还款1万元、2万元。截至目前,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122375元。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等为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构成了合同违约,应当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223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曾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清偿所有货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全部清偿,原告请求以122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该项主张并未超出其权利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邮市长兴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互力达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237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22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